2007年6月12日,雷女士以2.15万元的价格,从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购得
ThinkPad在发票上注明:假壹罚拾。2007年6月18日,雷女士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该
笔记本电脑进行了检测。
该中心将电脑送到
联想(北京)有限公司进行了产品名称、序列号及有关部件信息的查询,结论为:送检的笔记本电脑中有关部件数据信息并非
联想公司原装机器产品的信息,属机器在出厂后被擅自更改了原装机器的配置,而不是原装售往中国大陆地区的产品,也不可能享受正常
保修服务。

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检测结论,雷女士购得的笔记本电脑并非原装产品,不可能享受保修服务。因现无证据证明长得祥龙公司将以上情况告知了雷女士,因此法院认定,长得祥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,应按照发票中的承诺履行“假壹罚拾”的义务。因此,雷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了法院的支持。海淀法院判定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赔偿雷女士21.5元.

北京海淀区法院
根据《消法》第16条第二款规定,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,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,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、法规的规定”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》第1条中明确规定,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履行义务。
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做出承诺的,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
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;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
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、法规强制性规定的,按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履行”。由此看出,假一赔十是在经营者明确承诺的前提下,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,才能够按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索赔。